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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4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彭投资开发,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投资新办非关停、限制和淘汰类产业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新办鼓励类行业的企业,在15%税率的基础上再减半(即按7.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的企业,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加工型项目,从投产(营业)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实得部分,前3年按50%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拨付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经营)。之后5年,企业年度新增增值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由县财政安排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

(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建成后生产经营的第1-2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安排拨付给企业;第3-5年按县级实得部分的50%安排拨付给企业。之后5年,企业年度新增增值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由县财政安排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

(六)县内登记注册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经营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的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20%的,免征增值税。

(七)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投资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的下岗失业人数予以每年每人定额减征4800元的税收优惠,免税顺序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为三年。

二、土地政策

(一)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或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期满需续用的,提前一年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延长使用年限。

(二)投资能源、交通、水利、旅游、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除工业、经营性土地外),可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生产经营型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企业用地,由国土房管部门确认宗地最低出让价格,报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投资企业从事公益性事业和科技、教育、公路、桥梁、码头、港口、水厂(不含管网)、水利及安居、广厦工程等非经营性项目以及电站建设用地,可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用地。

(四)新投资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500万元以上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土地出让金先全额收缴,县财政再按政策规定提取一定比例后的额度另安排财政性资金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融资政策

(一)新建投资500万元以上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及商贸物流项目,在贷款总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情况下,如果企业经营管理正常,第一年,县财政可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30-50%的利息补贴;第二年,给予20%的利息补贴;对达到一定规模,经营状况好的企业,将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予以扶持,并确认或申报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由县国有投资公司提供项目借款担保。

四、规费政策

在我县投资新办企业的过程中,所涉及《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减免外,属国家和市上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县级可支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收费全免,属差额拨款的单位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取,属自收自支的单位收费标准按下限收取。企业投产或开始经营后,不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五、工商登记政策

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新办企业,凡证件资料齐备的,在当天办完登记手续,3个工作日内领到营业证照。

六、矿产资源开发政策

(一)鼓励投资企业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求,以独资、合资或合作方式在批准范围内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对其投资勘查并探明的矿产资源,支持依法取得采矿权,并支持其依法转让非油气矿产资源采矿权。

(二)新建非油气矿产资源深加工项目,支持其优先取得采矿权;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所需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七、其他政策

(一)对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高科技项目和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招商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二)企业用电、用水、生活用气,由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优先安排,保证供应。对供水、供电等有特殊要求的,由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三)对新办投资企业的行政审批实行“承诺办结制”,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方式办理,保证按承诺时限按时办结。 

(四)招商引资入驻彭水企业的职工,其子女可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执行“两免一补”政策。

(五)建立县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对为企业服务的单位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凡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任何单位不得拖延、推诿和拒绝,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不作为或乱作为而影响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将追究单位一把手及具体负责人的责任。

八、附则

(一)本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发文后新的投资企业和个人(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及旧城改造项目)。原投资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如发文后国家和市上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三)投资商享受优惠政策,先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由县招商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确认。

(四)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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